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子1978年12月28日发布。该条例共分14条。条例中所说的发明是指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前人所没有的丶先进的和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等3个条件。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丶市丶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本部门丶本地区发明的申报丶审查工作。奖励按发明项目作用意义大小分4等,分别发给奖金10000元,5000元,2000元和1000元,并发给发明证书和奖章。特别重大的发明列为特等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奖励。